重写卡签

功能用途:
  1.解决卡或签显示“未知车型”问题   2.解决卡签车型不一致问题   3.解决卡签车辆用户类型写入不正确问题   4.重写卡签有效期
特别说明:
  重写卡签功能操作过程中不要拆卸标签
功能操作:
  【重写卡签】—【读卡】—【写卡】—【读OBU】—【写OBU】
图1左图
图1右图

车型变更

功能用途:
  1.解决“大车小标”、“小车大标”问题 2.解决车卡签注册时车型办理错误的问题
特别说明:
  车型变更功能操作过程中不要拆卸标签
功能操作:
  【读卡】—【选择新车型】—【修改基础信息】—【变更卡车型】—【读OBU】—【变更OBU车型】—【提交数据】
图2左图
图2右图

特别说明

客车

  客车车型变更时:选择的新车型与输入的核定载人数、车长要符合下表规定:
    类型    核定载人数    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
    1类客     <=9    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
    2类客车   10-19   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10-19人
    3类客车   <=39   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不大于39人
    4类客车   >=40   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不小于40人

特别说明

货车

  货车车型变更时:选择的新车型与输入车轴数、总质量、核定载人数、车长要符合下表规定:
     类型     总轴数     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
   1类货车      2   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
   2类货车      2   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
   3类货车      3
   4类货车      4
   5类货车      5
   6类货车      6
  超过6轴的货车,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
  2019年9月6日之后线下发行新系统注册的车辆直接进行车型变更
  2019年9月6日之前老系统办理的车辆,车型变更读卡时,系统提示“该车辆标签未在营改增平台冻结请先将标签冻结后再进行车型变更”,如下图所示:
  出现该提示时,应返回至【维护功能】-【标签冻结/解冻】功能进行标签冻结,标签冻结成功后再返回至【车型变更】功能继续操作。

图3

标签冻结/解冻

功能用途:
  2019年9月6日之前老系统办理的车辆,车型变更读卡时,系统提示“该车辆标签未在营改增平台冻结请先将标签冻结后再进行车型变更”,则需要使用该功能进行标签冻结
功能操作:
  标签冻结:【输入车牌号、车牌颜色】—【查询】—【冻结】   标签解冻:【输入车牌号、车牌颜色】—【查询】—【解冻】
图4